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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5-03-28 15:05:19  浏览: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正常的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三条 学院各处室、二级学院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部门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校园主要道路、绿化带、广场、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室外消火栓及水系接合器规定范围内、建筑物周边道路严禁停放一切车辆。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应当礼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章 行人

第七条行人应当在专用人行道或道路的右边行走;三人以上不得并排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使用运动器械、运传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行驶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

门应下车推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共享单车不得进入校内。

第十二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禁止搭载随行人员,骑行时

禁止双手离把或占道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醉酒后不得骑自行车、电动车。

第十三条 擅自改装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辆(如加装电瓶加大电机功率、加装音响、安装遮阳伞等)不得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 ) 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的一倍。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停车地点。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应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充电或在封闭空间充电。

第四章 机动车

第十七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应自觉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在停车场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得使用远光灯。

第十八条 来校公务车辆,接待部门应事先与安全保卫处联系,在校门卫室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车辆行驶、停放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九条 公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金融押解、环卫及抢修(水、电、燃气、通讯)等特种车辆,无需登记可以直接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报到、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临时车辆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后进入校园,须服从安保人员管理,不得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剧毒、辐射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如车主隐瞒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后果的,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年检的车辆、发生事故存在安全隐患的

车辆或残破、污损、漏液车辆及尾气、噪音超标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十三条 经常进出校园或较长时间使用学院停车场地的机动车辆,应办理校园机动车登记备案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本校教职工拥有产权的小型客车(7座以下)需要进入校园,须凭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保险到安全保卫处登记办理。

2.学院协作单位需要经常进校的机动车辆,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安全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校园机动车手续的,应由学院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安全保卫处审核后,予以登记办理。

4.短期培训人员及各类在校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校园机动车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严禁单位或个人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

辆、试驾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实习、培训。

第二十五条 在新生入学、组织重大活动前,应充分考虑校

园机动车停放场地有限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个人小型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的数量。


第二十六条 校园停车场(位)是学校公务活动、教职工上班、

来校办理业务等车辆临时停放场所,原则上不得过夜停放。一切进停放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进场停好后,车主应锁好门窗后再离开。贵重物品、

重要文件、大额现金等应随身携带,不得放置在车厢或后备箱内,防止失窃。

2.不得占用专用车位。

3.任何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长期停占学院停车位。如果使用固定停车位时间超过72小时,驾驶员应主动向安全保卫处报备。

4.外来车辆禁止长期停放。

5.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加电池水、修车、洗车、吸烟或动用明火。

6.停车场地只可用于停泊车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放置货物或其它物件。

第五章 道路交通设施

第二十七条 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桩(栏)

标志线、减速板、凸面镜、警示锥桶、升降横杆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和要求通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宣传横幅、搭建背景、摆放植物。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应事先报备安全保卫处。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竣工时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三十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校园交通设施损毁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任何车辆对校园公共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其驾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交通管理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做出车辆引导和限制交通的,或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予以通知。

第三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遇到突发性灾难、重大事故、事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安全保卫部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拍照取证。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及行人应当予以避让、协助。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如果没有人员受伤,仅造成财产损失并不影响车辆行驶的,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可采取拍照取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及有关机动车保险公司确认无异议的,可先将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不得长时间堵塞道路。

第三十五条安全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取证,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章、第五章有关条款的当事人,安全保卫部处应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第三章有关条款的当事人,安全保卫处有权劝阻、纠正,纠正三次依然违反者可以拒绝有关非机动车车辆进入校园或阻止违规车辆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第四章有关条款的当事人,安全保卫处可以采取警告、制止和注销车辆在校内行驶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上列条款中的违规行为,安全保卫处可视情况公布有关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车辆号牌等信息。

第四十条 对有上列条款中违规行为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者,安全保卫处应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安全保卫处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