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院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安全,有效控制校园车流量,规范校园正常停车和交通秩序,合理利用停车场地资源,营造文明、美丽校园,特制订学院车辆出入、停放管理方法。
第一条 学院公、私车辆凭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园;车辆通行证由安全保卫处统一核发,每年更换一次(不收取费用)。
个人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在安全保卫处填表登记,办理车辆通行证。
第三条 教职工的车辆应按照划定的区域和车位停放,原则上夜间不得停放,不得长期占用停车位;无故夜间在校园停车三次以上的取消其车辆通行证。
第四条 上级部门的车辆和特种车辆(公检法、邮政、消防、救护、水电气抢险车辆),凭有效证件进出校园。
第五条 大专院校等兄弟单位办公的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第六条 外来车辆进校办事根据校内车位情况准许进入。
第七条 车辆进入校园内行驶,应谨慎驾驶,限速5公里,严禁鸣笛,确保安全。
第八条 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应解除报警系统,以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 所有车辆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夜间23:00时后原则上不得进出。
第十条 遇有学院举办或承办各类重大活动时,牵头部门需到安全保卫处办理车辆进入登记备案手续,校内车辆应按安全保卫处的统一指挥驶入指定区域停放。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