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处理和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事件的发生,确保学院稳定大局,根据省教工委、教育厅《关于建立高校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陕教工稳〔2009〕9号)及《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大决策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陕高教稳〔2016〕3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学院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先期评估和化解,防止因政策制定、事项决策、项目实施等引发不稳定事件,确保学院稳定大局。
二、工作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关口前置、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制订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对重大事项实施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事件的发生。
三、评估范围
围绕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关系较大范围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涉及较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点项目等重大项,都要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一)教学、科研、人事、管理、产业、后勤等各个方面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改革方案;
(二)学院重要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校企合作办学、校办产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
(三)涉及广大教职工收入分配、住房分配、子女入学升学、就医等与福利待遇相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政策调整;
(四)涉及较大范围师生员工的各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的调整等重要事项;
(五)涉及师生员工较多的大型集体活动、学生集中实习、师生员工集体外出等重要事项;
(六)涉及民族、宗教、外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
(七)其他可能影响学院稳定安全的重要事项。
四、评估内容
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实效的原则,围绕评估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风险程度、可控程度及防控措施。
(一)评估合法性。主要评估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决策或调整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评估合理性。主要评估是否符合大多数师生员工的利益需求,是否超越了大多数师生员工的承受能力,是否能够得到大多数师生员工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存在引发师生员工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三)评估可行性。主要评估重大事项或政策出台是否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时机是否成熟。
(四)评估环保和安全问题。主要评估重大事项有无可能产生环境污染或带来安全隐患,是否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安全事件。
(五)评估治安方面。主要评估近期和较长一个时期内是否可能引发较大的不稳定事件,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评估程序
稳定风险评估由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责任部门即政策制定、事项决策的组织或牵头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举办或主管部门。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评估对象,全面掌握情况。对拟定的每个重大事项,都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全面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
(二) 缜密分析预测,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了解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按照评估内容的五个方面,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分析预测,科学、客观地作出评估。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有关党政领导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三) 制定维稳预案,落实维稳措施。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研究制定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要明确组织领导、职责分工以及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四) 编制评估报告,分级按程序报送。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至学院稳定办公室。对于要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的列入评估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同时提交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 审查评估报告,严格目标管理。由学院稳定办负责收集各单位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报告中预测评估出的涉稳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提交学院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党政一把手是本部门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出台实施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等事项,都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切实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决策出政策、搞改革的必备程序。
(二)建立健全制度。稳定风险评估是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依据学院的实施办法,尽快在各项工作中具体落实,并在规章制度、工作程序中补充稳定风险评估相关内容,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发挥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作用。
(三)加强协作,狠抓落实。开展稳定风险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稳定风险评估要落实在重大事项决策或实施前,也要贯穿于决策或实施的每个环节,切忌一评了之,搞形式主义。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及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保卫处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