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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犬只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1-09-02 18:25:00  浏览:

全校各单位:

为更好的预防疾病,保障我校广大学生、教职工及家属的人身安全,有效的维护校内公共秩序和校园环境,根据陕西教育厅、陕西省公安厅晋教后勤(2006)25号文件《关于在校园设立犬只禁入区和加强犬只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对校园内犬只管理规定如下:

一、学校校园内为犬只禁入区。禁止一切犬只进入校园内。

二、校内的家属住宅区为犬只限养区,每户所养的犬只仅限于观赏犬。严禁饲养大型犬只。

三、需在限养区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动物防疫机构发放的犬只免疫证明和犬只彩色照片,到派出所申请登记,在获得批准颁发了《犬只准养证》后,方可养犬只一只。未办证的犬只请犬主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到派出所办理。

四、在限养区内遛犬必须栓犬链(绳),链(绳)不得超过1.5米,严禁在室外栓养。牵养人不得带犬只到校园禁入区。一旦发现牵领人违反规定,师生均有权立即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向公安机关或保卫处举报。

五、犬主携犬外出需持《免役证》、《犬只准养证》,并接受限养区管理人员的查询、验证和监督管理。严禁外单位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校园。

六、由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管理校内犬只禁入区,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社区犬只限养区。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犬只、流浪犬只,学校保卫处将于以收缴、捕杀,并对犬主进行教育、处罚,如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对该犬只实施捕杀。

八、对拒绝或阻碍保卫处依法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