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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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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集体户口和身份证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1-09-03 16:14:00  浏览:

 

学院保卫处是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身份证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西安市公安局有关规定。为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服务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集体户口和身份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校户口办理规定

第一条计划内招收的非西安生源的本生,根据当地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实行自愿迁户原则,生源不办理迁户手续。

第二条凡属迁户范围内的学生和分配到我校的教工如有特殊情况延期交户口者,须提前到保卫处申请延长时间,学生由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换报批件,教工本人自行办理换报批件,方能落户。

第三条在报到之日起1个月内不转户口,且没有申请延长时间转户的学生视为放弃户口迁移,不再办理户口接收手续。

第四条分配到我校的教工在已办完集体接收手续后,零散教工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必须持人事处证明及西安市公安局批准的入户通知书,并交两张一寸黑白大头照片,方可办理入户登记,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章 离校户口办理规定

第九条毕业生离校由学校统一安排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保卫处按规定将其户口迁往毕业生报到的工作单位(户口接收所在地)或入学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必须由就业办出具的迁出证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条分配到外地的学生,必须在有效期内持迁移证到分配单位报到(国家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有效期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三个月之内报到者,须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延长报到时间。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后,因故滞留(户档留校)没有迁出户口的学生,可将户口在学院保卫处保留一年,过时由红庙坡派出所办理本人将户口迁到入学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并不再办理任何证件、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凡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必须由学生处、教务处、出具退学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休学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四条死亡人员,必须有医院死亡证明方可注销户口。

第十五条凡本单位职工由集体户口转校内散居户口者,必须有房产科住房证明。

第十六条属集体户口调离我校及办理校外散居户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院、系、部、处)同意,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调离人员必须持人事处调出人员调动通知单。

第三章 办理身份证规定

第十七条凡持户口迁移证入我校的学生、教工,已办身份证的,在入校后申请重新办理身份证,换证时必须将旧证交回。

第十八条凡年满16岁持户口迁移证入我校的学生、教工,未办理身份证者要补办身份证。

第十九条根据身份证管理条例规定,凡丢失身份证的本校师生员工需到丢失地的当地派出所进行报失(报失自愿原则),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1个月内仍找不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上交户口登记机关。

第二十条即将毕业的学生(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3个月内(当年内4-6月)不予申请补办正式身份证。如遇特殊事由需要,可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受理截止到当年5月31日。

第二十一条根据临时身份证管理条例规定,我校16周岁以上集体户口师生员工,因身份证丢失并已在保卫处开证明后,到红庙坡派出所办理,在等侯的1个月期限内,遇工作、学习、就业、乘飞机、结婚登记等必须使用身份证的情况,可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后,因故滞留(户档留校)没有迁出户口的学生,不再办理任何证件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身份证快件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下,视情况而定。

第四章 借户口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集体户口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借户理由,经系、部、盖章、签字,才能办理户口借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借户口者,押金10元,必须及时交回所借户口,逾期不交者,对借户者实行罚款处理(每天一元)。

第五章 开具证明信

第二十六条本校师生员工因立户、办理银行卡挂失、办理临时身份证需要开具证明信者,须持学生证、饭卡等有效证件,才能开具保卫处证明信。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在保卫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