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处室、各二级学院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院各处室、各二级学院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院各处室、各二级学院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院各处室、各二级学院师生员工应当自觉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履行对学院各处室、各二级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各处室、各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逐级负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院各处室、各二级学院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好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疏散学生和组织扑救。
第十条 学院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承租方应当配合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定期开展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部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在学院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人员密集的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就消防安全工作做出安排,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确认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参加,未经专业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学生密集区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施工单位在校园作业必须向安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院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部位 )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各部门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 学院各处室、各二级学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消防重点部位是否堆有可燃物;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第十九条 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和督促落实的职责,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的灾隐患,相关各处室、各二级学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巡查台账资料。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处室、各二级学院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参照《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教务和学生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 4 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2.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专栏和公共微信平台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处室、各二级学院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部位)对员工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处室、各二级学院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师生自救和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第二十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疏散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院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院内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者发生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院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追究问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