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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

发布者:  时间:2011-09-02 16:58:00  浏览:

(一) 集会、游行、示威

1. 集会。所谓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过意愿的活动。

2. 游行。所谓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3. 示威。所谓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

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文娱、体育、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均不属于法定意义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1. 按法定程序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

日前到举行地的县、市公安局履行审批手续。

(1)递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各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内容的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申请书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能证明身份的其它证件。

(3)提交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回答询问。

(4)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

(5)以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的名义申请聚会、游行、示威的,还须向主管公安机关提交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

2.按法定内容书写申请。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中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3.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负责人。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得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生自由措施的人员。

(三)应予以制止的集会、游行、示威

1.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申请或者是申请未获许可的;

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3.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不予以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

1.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煽动民族分裂的;

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5.公民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五)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集会、游行、示威

1.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它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共活动或者国家活动

不能正常进行的,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负责人和责任人处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对群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公共场

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后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